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渝会协〔2023〕87号
2023年6月21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为持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管理,进一步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2023年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1、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二、工作安排
1、机构自查。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开展本所注册会计师挂名、非专职执业行为自查,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实相关情况。
2、协会开展检查。协会通过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参保信息进行比对,结合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业务报告出具、银行工资记录、个税申报等开展检查工作。
3、处理处罚。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协会检查等,对挂名、非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规定进行注销注册。
三、上报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要对照整治工作重点,通过自查如实填报《挂名、非专职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件1),加盖事务所公章,于6月30日前上报我会会员部(含电子版)。注册会计师申请注销注册的,提交《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如有涉及挂名、非专职执业行为的注册会计师,自行申请注销、转非执业会员的,填写《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2),于6月30日前上报我会会员部。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注册会计师,待市注协下发注销文件后,自行登陆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cmis.cicpa.org.cn提交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
四、其他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涉及挂名执业情形隐瞒不报的,经查实,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规定,我会对涉及注册会计师依法注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行业不良诚信记录。
2、挂名、非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需于8月31日前完成退股、转股手续,未按期完善退股、转股手续的,我会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规定,对涉及的注册会计师依法注销注册,并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送市财政部门。
3、欢迎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挂名专职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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