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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南2021-06-17 14:45:06

 

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 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 2020 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 2020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广州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 年第 57 号)的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在穗二级分支机构应参加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照税款分摊方法计算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由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期限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

 

1.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及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修订版本);

(2)  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  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或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应当就 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 年版)》;

(4)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2 号修订版本);

(2)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3)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汇算清缴的办理方式

 

1. 网上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完成汇算清缴办理。

纳税人已通过网上报送的汇算清缴资料,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对按税法规定需报送的汇算清缴资料中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完成汇算清缴资料的报送。

 

2. 上门办理

 

纳税人携带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 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当年度汇算清缴后发现申报错误的,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更正申报,也可以携带规定的汇算清缴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

 

(六)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1. 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汇算清缴,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申请(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未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或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未获批准,而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收优惠指南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